撤销婚姻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网上认识,原告为与被告结婚而远离家乡到被告所在的安阳市购买了建业花园里小区,婚前原告共支付房产首付,其中有11万元系原告向他人所借。之后双方于年12月在殷都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一方因结婚给付被告彩礼款共计6.6万元。婚后所有房贷均由原告一人偿还,而且因原告常年务工,双方聚少离多,同居生活累计不足1月,至今无子女。被告平常在室外时会将自己包裹严实不敢见阳光,原告问起缘由,被告谎称其只是对紫外线过敏而已。直到年2月份,被告因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复发住院,原告才从医生口中得知被告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且病情发展严重。被告在疾病再次复发后才向原告坦白其在好几年前就已经得了该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二人婚姻,原告所购买房产归其个人所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红包转账、代付医疗费、交付被告用于支付房屋订金和维修资金中产生的不当得利,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3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疗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对此,我国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但法院结合河南省卫生厅列明的重大疾病医保范畴等相关文件,以及被告自年患病以来的治疗时间、治疗频率等认定,被告所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属于民法典中阐述的重大疾病。本案中,被告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已于医院治疗时就已经确诊,因夫妻双方在共同空间内长久生活,两性关系具有高度亲密性,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相互抚慰,故患病一方当事人如果决定结婚的,应当将如实情况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但在与原告